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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企帮帮 9566 2018-02-05
大多数人都在问注册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下面我们来具体说说都有哪些条件和要求以及注册有限公司有什么样的优势。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LC),全称"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原称为"有限会社" (现将其并入"株式会社"),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枉任的公司。有限公司也是大陆法系公司法的特有概念,与英国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美国的封闭公司(close、 corporation)在本质特征上相近。
与注册股份公司相比,注册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是:
1、集中管理的特征不明显。在有限公司,全体或者大多数股东件件身兼公司管理职位, 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两权"分离不明显,不存在职业化、专业化的经理人阶层,集中管理的特征也就不明显。事实上,众多的小型有限公司管理合伙化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再加上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限制、股东人数较少而形成的封闭性特征,所谓股东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很大程度上也是他们作为管理层同僚而形成的。在此意义上,股东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对于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2、出资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各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实体限制与程序限制,且不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这与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 形成鲜明对比,构成一个实质性区别。
3、禁止向公众募集股本。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有限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股东所认购的出资比例通常由股东们相互协商而定,之后由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是有价证券,不能流通,与股票截然不同。这是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在形式上的一大区别,实质的区别则在于能否向社会公众募集股本,反映了募集资本的不同能力和公众性程度的差异。
4、公司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一个股东所持的出资证明书只证明其出资比例,这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的做法不同。
5、经济规模有限。股东人数法定上限限制了有限公司募集的能力。各国公司法规定的上限在20人一50人。立法之所以强行限制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乃在于立法者创设有限公司的本意就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种合适的组织形式。为了在形式上区别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一旦突破上限就应考虑变更公司形态。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规辛,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应在2年内转变为股份公司,否则,公司予以解散。股东人数受到人为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有限公司的封闭性特征,人数不多的股东相互之间通常比较熟悉,具有良好的人身信任关系。
在大陆法的五种法定公司类型中,唯有限公司是立法者的"桌上创造物",是立法者意图创造的一种"小型股份公司"一一既保持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等核心制度优势,又克服其运营,迎合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选择需求。所以从一开始,有限公司的制度内容就深深印刻上了立法者的主观烙印。有限公司的上述诸特征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有限公司是具有明显封闭性特征的资合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非常重要,经济规模有限,是最适合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优势明显:
1、运营成本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彼此信任,容易协调一致地开展公司经营,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
2、组织机构设置简单、灵活,法律干预较为宽松,如不需要向社会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治理成本较低。
3、设立程序简便易行,设立门槛较低,使得财力并不雄厚的个人也有投资机会。
总之,如果投资者想要注册公司但又没有太多资金的话,建议以注册有限公司的形式进行注册,这既方便你公司的管理又容易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