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不是星巴克的广告语(据小编了解,星爸爸没有统一的广告语,只有针对不同产品的广告语),而是来自一个叫“罗巴克”的咖啡品牌。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巴克”与“星巴克”商标构成混淆,作出了维持“罗巴克”商标无效裁定的终审判决。
星巴克提请撤销“罗巴克”商标,历时一年终成功
“罗巴克”是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推出的咖啡品牌,该公司于2013年9月21日在第30类上获得“罗巴克”商标。这一商标注册引起了星爸爸的不满,星巴克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理由是:该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二十八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2014年12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和2013年商标法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仅首字不同,后两字完全相同,并且争议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字形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考虑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星巴克公司在咖啡等商品上注册的“星巴克”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星巴克”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贝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别,裁定贝奇公司注册的“罗巴克”商标无效。
贝奇公司不服上诉,“罗巴克”争议商标案维持原判
贝奇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有一字之差,在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度较高。加之“星巴克”商标在“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贝奇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贝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Tips:遭遇商标侵权,应该如何处理?
星巴克能够在这场商标案中获胜,除了提前完成了“星巴克”商标注册外,还有一点就是对近似商标的监测工作值得肯定,及早发现近似商标,并采取法律的手段,撤销近似侵权商标,进而维护自身商标的合法权益。星巴克的胜诉,俨然成为一场主动出击,进行商标保护的范本,值得大家学习和肯定。
在军事中有一个理念: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在商标维权上也是大同小异。
企业维护商标权最好能做到:
第一,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第二,把商标权保护视为品牌战略的头等大事,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齐全,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让品牌不会在海外市场碰钉子。如有疑问,想想“iPad”。
第三,注意积累企业商标数据,包括产品销量、销售地域范围、市场知名度、广告费用等资料和数据,方便评估出商标的价值,在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可能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尽可能让商标更知名或申报省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如有疑问,想想“王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