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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详解:注册公司代签字的风险
企帮帮 8112 2018-09-14
很多客户委托代办公司办理公司注册,当时走的太着急一份文件漏签字了,需要重新补签字,代办员致电给客户时——客户回复:我在外地出差呢,现在回不去呀,不就个签字嘛,你帮我签了得了!我很忙……先挂了!企帮帮小编这里详细讲解一下:注册公司代签字的风险,希望各位老板引以为戒。
实际上,不少人为了尽快取得营业执照,全权委托代办,甚至签字!殊不知这种行为会给公司及创业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在公司需要向银行、信托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时会遇上麻烦。由于银行、信托等机构对融资的审核十分严格,有些银行会调取工商的原始档案,同时要求全体股东对贷款出具股东会决议及担保上亲笔签字。
这时,如果工商档案中的签字是代签的,而且和后面真实的股东签字从直观上看就不是同一人所签,银行会认为关于贷款的股东会决议上以及担保上的股东签字是假的,或者是公司的成立有法律瑕疵,会因此拒绝发放贷款。
当公司发展好,拟在新三板上市或者其他机构上市时,也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在上市时会严格审查公司的所有的具体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的所有情况,并且会经过律师、会计师以及发行机构,审批机构的审查。这些审查也十分严格,公司前期注册手续的瑕疵,很有可能导致无法上市。
如果企业的设立登记材料本身就不是股东亲笔签名,所以当企业再次来办理登记业务时,变更、注销等,材料中真实的股东签字必然会与登记机关档案中保存的签字在笔体上存在较大差异。
此时,登记机关在见不到股东本人、得不到令人信服的解释的情况下自然无从判断这份变更材料的真实性,无奈之下只好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其最有效、可靠的方式往往就是——要求股东亲自到场核实。
也许你会认为,登记机关只负责形式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殊不知,企业登记机关是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必要补充,实质审查不仅是登记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更是其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所谓实质审查,就是确认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如材料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以及是否与原件一致等等。
企业设立的相关材料,需要股东、董事等人签字的,就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而他人代签的材料,不管有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严格来说都属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虚假材料”,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并且法律、行政法规对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规定了诸多罚则:
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又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工商档案一经形成是无法更改的,所以,这些伪造的签字始终会在工商档案中。当然,在公司所有股东都能找到且能协商时,可以通过股东自己事后追认签字等方式对代签字进行一些补救,但是毕竟会给以后带来很多麻烦。
代签登记材料的行为是违法的,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代办机构都应当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千万不要图一时之便而为公司今后办理业务增添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