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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扣除有规定 坏账核销当谨慎
平谷国税 8177 2018-03-16
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和自查中,对企业在对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税前扣除时,应严格审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准备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文件规定所须的各种法律文书,核实业务实质,从而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案例简介
某信用担保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9月份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管理。2017年10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5-2016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企业2015年收入6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27万元;2016年收入528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37万元。
案例分析
通过对财务数据分析比对后,检查人员以核实 2016年收入下降原因、营改增后增值税缴纳是否准确、2016年营业费用列支是否合规等疑点为突破口,展开了实地检查。在对其他疑点核实后,检查人员将关注点转向2016年营业费用项目列支上。
查阅 “营业费用—担保赔偿准备金”明细账及其对应的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借方对应的科目为应收代偿款-XX公司,摘要为“担保坏账核销”。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这些担保项目是如何进行核销的?作为应收类项目是否符合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是否作申报扣除?
带着这一疑问,检查人员首先让企业财务人员介绍一下担保项目坏账核销流程。据财务人员讲述,核销审批表是根据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公司制定的内部核销管理办法制作的,项目负责人填制后经项目经理批准报送财务经理签字确认,报送总经理批复,财务人员才会进行账务处理做专项申报后核销,核销时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减少应收代偿款,待收回时再做反向的会计分录。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计入当年的纳税调增调减额。
随后,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2015-2016年所有信用担保项目核销的相关资料。财务人员提供了共计22个项目的《项目核销审批表》,内容涉及项目名称,代偿金额及日期,法院判决的债权额度、核销金额及日期,案件的进展情况、核销理由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等信息。通过对上述项目资料一一核查,检查人员发现上述担保核销项目中,其中2个项目存在疑点。
在该担保公司为甲制造公司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项目中,该公司项目核销理由如下:
“因甲制造公司资不抵债,虽然我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尚未判决但考虑甲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我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330万元已无法从甲公司获得补偿,故此作坏账核销。”
在该担保公司为乙家禽养殖公司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项目中,该公司项目核销理由如下:
“2016年9月,因乙家禽养殖公司所在地突发疫情,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乙公司家禽全部捕杀做无害化处理。考虑到乙公司存在数笔大额借款无力偿还,我公司已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申请对担保的150万元做坏账核销处理。”除了书面核销理由申请外,该核销项目未附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政策依据
那么,税法对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结论
综上所述,该担保公司对甲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应在取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时,才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申报扣除。担保公司因乙家禽养殖公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应在取得债务人乙家禽养殖公司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本公司做出放弃债权申明时,才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申报扣除。最终,当地税务机关补征该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