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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案件中,如何提供更有利的证据材料?
企帮帮 6942 2021-07-22
使用在指定产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使用:
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对伪造证据零容忍:
综上所述,案件中的使用证据材料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针对产品以及服务项目做说明以及针对性提供,才会被商标局所采纳。切记不要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有问题随时来找“企帮帮”,我们有专业的团队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