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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注册的备案与工商变更流程
企帮帮 8972 2018-06-08
外商投资的公司由于性质比较特殊,在注册外商投资的公司时候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外商投资公司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企帮帮总结了外商投资公司注册的备案与工商变更流程。
根据2016年10月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此外,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有两种,一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2017年7月10日起,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自2017年7月28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变更不在上述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则不再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仅需备案即可。
《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办法》的解读,与行政许可不同,《办法》规定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其中,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填报《设立申报表》。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四)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五)合并、分立、终止;
(六)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七)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八)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变更事项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备案机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一)《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涉及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的企业提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涉及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的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股转等变更事项先提交上述材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然后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办理变更备案,在线完成申报后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备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