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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个人税延产业保险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 7667 2018-05-16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了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内容丰富、涵盖全面,精准地回答了当前纳税人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帮助小伙伴们了解相关内容,今天小编汇总归纳了个人税延产业保险等9个小实务,希望能帮到您~

 

1、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哪些实惠?

 

答:在缴费环节,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其缴费支出可按一定额度给予扣除,直接减少了个人当期应纳税额。

在积累环节,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试点政策对这一阶段的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增加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收益。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按照“其他所得”计税,对其中25%的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7.5%,大大低于该项目所对应的20%法定税率。

 

2.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

 

答: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即可享受试点政策。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

 

3.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

 

答: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是为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由保险公司按照“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开发设计出来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产品采取名录方式管理,具体产品指引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届时,纳税人可参考指引购买相关养老保险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何时开始试点,有哪几个试点地区?会推广至全国吗?

 

答: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开始实施试点,试点时间暂定为一年。试点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统筹研究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5.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要求?

 

答: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以扣缴单位是否在试点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不受纳税人的实际工作地等因素影响。

另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

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同时从两处及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6.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在缴费环节如何计算税前扣除?

 

答:首先,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按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与1000元标准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采取限额内据实税前扣除。将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月保费金额再作比较,金额较低的,是实际可税前扣除金额。

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尽快将凭证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扣除。

举例:张三在福州某单位工作,2018年6月购买符合条件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月缴费800元,7月初取得缴费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马上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假设张三7月份工薪收入共计13000元,8月份工薪收入20000元,税前扣除金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在7月初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那么他从7月份开始就可以享受试点政策,但是随着工薪收入每月可能发生变化,扣除金额也会相应不同。

以7月份工薪收入为基数和1000元计算比较,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3000*6%=780元,低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780元。由于扣除金额是限额内据实扣除,所以还需要用780元的扣除限额和张三实际缴纳的月保费金额比较。800元的月保费金额大于780元,最终张三7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780元。

8月份,张三工薪收入变为20000元,则20000元*6%=1200元,高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1000元。而他实际缴纳的保费800元低于1000元的扣除限额,最终张三8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800元。

 

7.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在缴费环节如何计算税前扣除?

 

答:首先,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年计税,所以根据纳税人当年收入的6%,和12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采取限额内据实税前扣除。将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年保费金额作比较,选择金额较低的,得出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在取得信息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可以自行计算扣除金额,在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

 

8.纳税人在积累环节、领取环节,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积累环节:养老资金账户封闭运行,产生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环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对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纳税,相当于总体税负的7.5%。相应税款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9.财税22号文件中说的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这个如何理解?

 

答: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同一类型的所得,比如两处工薪,或者同时取得两种不同类型的所得,比如既有劳务报酬所得、又有工薪所得的,只能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其中一家扣缴单位,就一个所得项目计算扣除限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对纳税人同时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情形,无论是哪一方的扣缴义务人都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难以准确计算扣除限额;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出现两边都扣除、纳税人重复享受政策等问题,以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备注:

 

财税22号文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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