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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详谈:那些注册立体商标的相关知识

企帮帮 7672 2018-08-20

  由于汉字就有那么多,文字的排列组合除以生产商品的人口基数导致现在可用的商标是远远不够用的,前几个月迪奥真我香水瓶事件更是把立体商标推上了风口浪尖:经过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有了初步成果。今天企帮帮小编就来普及一些注册立体商标的相关知识。

  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三维标志往往是商品的装饰、外形、包装等,很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部分,因此在判定三维标志是主要考虑相关公众是否会将该三维标志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记,而不是将其识别为产品的形状或者产品中功能性、装饰性的一部分。换句话说,立体商标能否通过实质审查而予以核准注册,这主要依赖于该立体商标能否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而非商品的包装、外形或者装饰。

  在“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判断立体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强调要考虑立体商标本身的特点、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

  可见,在判断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仅仅考虑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还应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消费者的认知情况。“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考虑该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被普通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而不是容器、包装本身,且是否与商标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然而,著名的雀巢公司申请的“雀巢”方形瓶立体商标案件中,无论是江门市法院、广东法院还是北京市一中院、北京高院均判决雀巢败诉,各法院最主要理由均是:其“方形瓶”立体商标不具有足够强的“固有显著性”,同时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方形瓶”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企帮帮小编认为,该方形瓶本身系雀巢公司独创设计的,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但在实际市场中,因存在大量的类似形状的容器,致使相关公众将该方形瓶识别为商品容器,该商标标志没有与雀巢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类似的案件,还有爱马仕第798099号“立体图形”商标案,法院认为:由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为包类,如背包、旅行包、手包等,结合此类商品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经过一定变形的皮包翻盖、皮带和金属部件均是包类商品上运用较多的设计元素,将这几种设计元素组合在一起的设计方式并未使其产生明显区别于同类其他商品外观的显著特征。仅从该三维标识本身来看,申请商标并不具有内在显著性。关于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问题,法院认为,爱马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

  因立体商标的特殊性,其核准注册后是否具有与普通平面商标相同的保护力度呢?

  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特别规定。关于立体商标近似判断规则,目前也只有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了立体商标间相同和近似的审查原则。

  “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由此可见,即使被核准为立体商标,并不意味着相关三维标志一定就具有显著特征,虽然三维标志不具有显著特征,但其他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也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

  因此在进行立体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时,都应当进行整体比较,并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或者具备一定的显著性。

  在著名的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考虑到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较低,致使消费者在认牌购买时并未将立体商标本身识别为商标从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然而该确认不侵权案件为特例。常见的立体商标维权案件法院均采用整体比较、主要部分对比等方式综合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产品是否相同、类似,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等等。

  例如,在梦之蓝立体商标维权案中,法院认为:将被控侵权“蓝之蓝传世经典”及“蓝之蓝经典Q5”白酒与“梦之蓝M6”及“天之蓝”立体商标对比,尽管在瓶身的文字等部分存在差异,但两者瓶身及瓶盖的颜色、形状、瓶身所使用文字的位置等极为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洋河酒厂生产的“梦之蓝”或“天之蓝”系列产品或与洋河酒厂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应认定构成对涉案“梦之蓝M6”及“天之蓝”立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可见,立体商标核准注册后并不会因为其特殊性而缩减了保护范围。在具体维权中,与平面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仅因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判断比较立体商标时应综合考虑立体商标标志本身、使用情况、消费者认知等要素。

  由于立体商标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审查机关、司法机关对立体商标审查时不仅仅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是否为独创、是否具有显著性,还应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综合考虑。

文章关键词: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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