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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又出减税政策,手把手教你get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要点
厦门国税微宣传 8890 2018-04-18
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通知》财税〔2018〕32号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2018〕33号减税新政,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进行下调的减税措施,并进一步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为做好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下面就让小编来手把手教你get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角色认定和转换,请收好这份攻略!
新政执行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登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新政执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慎重,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再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就转不回来了。
5月1日起: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比如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经营期。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但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増试点后,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如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若有兼营营改増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营改増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别提醒
小规模企业即使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即应纳税额为零也需要每个月按时进行纳税零申报。不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进行处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