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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讲讲:注册防御性商标的风险性
企帮帮 6156 2019-09-24
最近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商标的一些资料,正好今天有老板询问防御性商标的事情,那么下面企帮帮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注册防御性商标的风险性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众所周知,企业的著名商标是商品形象,更是无形资产,被山寨商标侵权也一直是众多企业较为头疼的问题。越是规模庞大的企业,对于商标防御系统的建立越是迫切。很多企业为了防止别人恶意抢注相同、近似商标,选择抢先在商标注册上“山寨”了自己。
但是,这种注册“防御性山寨”的行为,通常是为了扩大自身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著名商标的商业价值不受侵害。“防御性商标”以保护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与我国现行的“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存在错位乃至一定冲突。
在我国,防御商标制度并未被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所采纳,仅仅是企业为保护自身商标权利而采取的一种自发性行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更是进一步明确,“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依据该法条所延伸出来的商标管理制度,一般被称为“撤三制度”)”。第四十九条,或者说“撤三”制度,就像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在防御性商标所有人的头上,令其不得不担心名下商标因被他人“撤三”而化为乌有。
而在近期的《商标法》修改中,更是在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而且明确第四条可以作为实体条款适用在商标审查、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其目的很明确——为了规制恶意申请、打击囤积商标的行为。
知名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相比,由于其体量及经营范围,天然对商标多样性及商标数量有更高的需求,因而在恶意注册或囤积商标的认定把握上会慎重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能豁免第四条的管理。对于申请数量异常巨大或者有恶意注册意图的的异常申请行为,还是可能会被驳回。
因此,注册及持有“防御性商标”目前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