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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在相关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企帮帮 8669 2018-05-2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促进本市各区高新技术企业均衡发展,拟面向相关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1)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顺义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区,门头沟区,平谷区,延庆区,企业成立满一年以上;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已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或专账;
(4)企业近一年的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1)企业入库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2018年度申请入库企业提供2014-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一个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2018年度申请入库企业提供2016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18年度申请入库企业提供2014-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8年度申请入库企业提供2014-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注册所在地区科委负责企业入库申请受理工作,各区科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由各区科委报市科委进行备案。市科委对拟入库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在库周期不得超过三年,三年到期后仍未出库的企业将移出培育库,移出企业出库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入库。
企业入库申报工作截止至11月30日。
各区科委将入库企业名单分四批报送市科委进行备案,时间分别截止至4月6日、6月1日、9月14日、12月10日。
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委将视情况对出库(即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给予资金支持。2018年出库企业需于6月29日前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部门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